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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余司法警官学校学生警务化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我校正规化建设,依据公安部颁发的《公安机关人民警察内务条令》和《公安院校警务化管理规定》,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我校是培养司法警察人才的重要基地,坚持从严治警、从严治校、严格教育、严格管理、严格训练、严格纪律,实行警务化管理。其基本任务是通过建立规范的工作、学习、生活秩序,培养优良校风,保证各项教学训练任务的完成,保证人才的培养质量。 第三条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本校全体在校学生。 第二章 警务化管理机构设置及职责 第四条 学校设立学生工作部(学生工作处,以下简称学工处),在校党支、校长领导下负责学生警务化管理工作。主要职责是:拟定加强警务化管理的各项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领导、组织、监督各中队学生贯彻执行警务化管理的各项制度、规定。配合教学部门抓好学生的学习,保证教学任务的顺利完成。协助搞好党团组织建设,做好学生的思想政治工作。 第五条 全校学生分大队进行管理。学生大队在学工处领导下开展工作,大队长由学工处领导兼任。主要职责是:按计划组织学生的政治理论学习。掌握全队情况,有针对性地开展思想政治工作。认真执行警务化管理的各项规章制度,加强管理,严格组织纪律。配合教学部门加强学风建设。组织警务训练和课外活动。配合搞好党团组织建设。完成上级布置的其他任务。 第六条 学生大队下设若干学生中队。在学生大队的领导下,负责中队全面工作。主要职责是:组织全中队学生完成学习任务。了解全中队学习的思想情况,开展谈心活动,做好思想工作。负责学生与大队领导、各教学科(室)和教员之间的联系,及时反映学生情况,提出意见和建议。领导全中队严格贯彻执行各种规章制度,搞好警务训练、学习活动和一日生活管理,维护教学和生活秩序。组织全中队学生参加各种体育锻炼和文娱活动。指导和帮助中队长开展工作。 第三章 警容风纪 第一节 着装 在校生属着装人员,应严格遵守《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着装管理规定》着装,除不宜或者不需要着装的情形外,学生在校学习期间必须着警服,保持警容严整。 第七条 着装 (一)配套穿着警服,不同制式警服不得混穿,警便服不得混穿。 (二)按规范缀钉、佩带警衔标志、帽徽、领花、臂章等,不得佩带其他与身份无关的标志和饰物。 (三)妥善保管警服、警用标志,严禁将警服、警用标志借给校外人员。 (四)在校学生在校期间上课、训练时必须穿着警服,不得着便装;假日、因私外出不得穿警服。 第八条 仪容 (一)学生仪表应当保持整洁端庄。男生不得留长发、大鬓角、卷发(自然卷除外)、剃光头或者蓄胡须,女生发辫不得过肩。男女学生均不得穿背心、短裤、拖鞋、吊带衫、超短裙进入学习和集合场所。不得戴首饰、戒指、耳环等饰物。 (二)学生不得纹身、不得染指甲、留长指甲,不得化浓妆。 第二节 举止和礼节 学生必须遵守社会公德,遵守公共秩序,文明礼貌。 第九条 男女交往应文明、适当,校园内严禁男女有不适当的亲昵行为。未经批准,不得进入异性寝室。 第十条 学生听到上级呼唤自己时,应立即回答“到”。在领受口述命令、指示后,应回答“是”。 第十一条 学生进入领导和教师办公室,应敲门喊“报告”;进入其他人员室内,也应先敲门,经允许后方可进入。 第十二条 校内相互间的礼节 (一)遇见领导或老师应主动问好。 (二)在室内,当领导、教师来时,应自行起立,待领导、教师许可后再坐下。 (三)操课时不论在室内室外、列队与否,当上级领导来巡视时,均由在场职务最高者发出“立正”或“起立”的口令,并向职务最高的上级领导敬礼和报告。 第十三条 对校外人员的礼节 (一)着装晋见或遇见党和国家领导人时,应敬礼。 (二)在外事活动场合与外宾接触时,应主动致意。 (三)领导陪同外宾、外单位人员来到时,应敬礼或起立鼓掌欢迎。 第四章 校园秩序与课外活动 第一节 学生一日生活制度 第十四条 学生在校期间应自觉遵守学校管理制度,按学校制定的作息时间表作息。 (一) 起床 1、听到起床信号立即起床,迅速做好出操准备。 2、恶劣天气等特殊情况,由学工处集体决议后视情况而定。 (二)早操 听到出操信号后,各中队迅速在指定场地集合,按学生处规定的出操内容组织操课。 (三)整理内务和洗漱 早操后,整理内务,洗漱并打扫寝室、教室和公共区域卫生,值日生负责将各场所垃圾和不卫生的及时处理掉。 (四)上课 1、各学生中队须在指定地点集合整队后进入教室。预备铃响时,中队值班副队长检查到课人数、着装情况,并做好登记。当老师进入教室上课时,由值班副队长下达“起立”口令,向老师报告,待老师还礼后下达“坐下”口令,方可开始上课。下课时值班副队长须下达“起立”口令向授课老师报告同意后,方可下课。 2、遵守课堂纪律,认真听课,精心操作,爱护器材和武器装备。 3、检查器材、装备,清理打扫教学场地。 (五) 学生应当按时参加教学计划规定的一切教学活动,自觉遵守课堂纪律。 (六) 午休时间保持肃静。 (七) 课外活动 1、各大队按照课外活动计划,有组织地开展文体和其他有益身心健康的活动。 2、为服务、回报社会,增强学生社会责任感和知识才干,树立良好形象,学校鼓励大力开展警民共建、青年志愿者、社会调查等社会实践活动。 3、社会实践活动须认真策划,严密组织,并书面向学工处申报,批准后方可组织实施。 (八) 晚自习 1、星期一至星期四、星期日晚6:30—7:50各中队根据实际情况安排学员在指定地点自习,或在教室、训练房、操场训练和学习。 (九) 晚点名 1、各中队在晚7:50由学校统一组织点名并及时通报,点名情况报学生处备案。 2、晚点名内容包括清点人数,进行简短的一天学习、生活和工作讲评,传达上级命令、批示等。 (十) 就寝和查铺 1、每晚9:30打铃熄灯学生归寝,停止一切活动,保持肃静。值班人员检查就寝熄灯情况。 2、周五、周六及节假日晚就寝时间可推迟半小时。 3、各中队长在熄灯后查铺。学生处不定期检查各中队查铺制度执行情况,适时通报。 4、查铺的内容 (1)人员在位情况、就寝情况和安全检查。 (2)查铺中发现问题及时处理。每次查铺情况要做好记录,有重大情况及时汇报。 (3)学生不得在宿舍留宿客人。特殊情况须报宿舍管理科批准,并做好登记。 (4)学生宿舍晚9:40后关门,早5:50开门。凡在关门后进入学生宿舍的学生需出示有效学生证件并进行登记。对不能出示有效学生证件需进宿舍的学生须经本中队长同意方可进入。 第十五条 学生应当自觉遵守公民道德规范,自觉遵守学校管理制度,创造和维护文明、整洁、优美、安全的学习和生活环境。 第十六条 学生不得有酗酒、打架斗殴、赌博、吸毒,传播、复制、贩卖非法书刊和音像制品等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行为;不得参与非法传销和邪教、封建迷信活动;不得从事或者参与有损形象、有损社会公德的活动。 第十七条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在学校进行宗教活动; 第十八条 学生可以在学校内组织、参加学生团体。学生成立团体,应当按学校有关规定提出书面申请,报学校批准;学生团体应当在宪法、法律、法规和学校管理制度范围内活动,接受学校的领导和管理。 第十九条 学生举行大型活动,应当按法律程序和有关规定获得批准后方可。对未获批准的,中队长应当依规定劝阻或者制止。 第二十条 学生使用计算机网络,应当遵循国家和学院关于网络使用的有关规定,不得登录非法网站、传播有害信息;爱护计算机设备。 第二十一条 学生应当遵守学院关于学生住宿管理的规定。 第二节 请假 销假 第二十二条 (一)学生因事因病请假,必须填写制式请假条,按级请假。 (二)学生请假,须先由所在中队中队长审批并明确签署同意或不同意的审批意见。 (三)学生因事因病请假,一天以内由中队长批准;二天以内由中队长签署明确意见后由学生大队负责人审批; (四)学生因事因病请假,三天以内,由中队长、大队负责人签署明确意见报学工处领导审批; (五)学生因事因病请假,五天以上由中队长、大队负责人、学工领导签署明确意见后拟分管校领导审批。
第五章 安全保密 第一节 安全工作 第二十三条 各中队必须重视安全工作,坚持预防为主的方针,按学校有关规定实行安全责任制。 第二十四条 经常进行安全教育,增强学生安全意识,消除安全隐患,杜绝各种事故的发生。 第二十五条 发生事故,必须如实及时报告上级,查明原因,总结教训,妥善处理。 第二节 保密工作 第二十六条 各中队对学生应当经常进行保密教育和保密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报告并严肃处理。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本实施细则由学工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